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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史上的法律纠纷
 

英国《卫报》评出了科技史上十大最重要法律纠纷,其中包括贝尔同西部联盟之间的电话专利大战、微软同美国政府之间的反垄断纠纷、以及苹果和披头士乐队之间的“苹果”商标之争。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也在其中占据了一个席位。

自科技面世以来,新创意就经常会引发法律纠纷。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纠纷贯穿了整个科技史。几乎每个月,我们都能听到各领域的科技巨头被告上法庭的消息。出现这种情况也许是必然结果,因为每一家电信、计算机和互联网公司的终极目标都是占据市场垄断位置,而垄断从来都是法律打击的对象。

尽管从整个科技史的角度来评估法律纠纷十分困难,但不能否认的是,PC和互联网给科技行业带来了更多挑战。因此在评选十大最重要法律纠纷时,发生在最近几年的法律纠纷获得了更高的权重。这些上榜法律纠纷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相关裁决都从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体制改革,并对科技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0.苹果商标之争(1978年到2006年)

这一案件对于业界的影响力也许并不大,但历时之长却非常少见。1968年,披头士乐队创建了苹果公司,主要开展音乐业务。1976年,乔布斯创建了苹果电脑公司。上世纪70年代末,披头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电脑侵犯其商标权。1991年,苹果曾经同苹果电脑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两家公司长达十多年的商标之争,前提是后者不开展音乐相关业务。

但随着苹果电脑推出iPhone和iTunes等多款音乐产品,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再度升级。2007年2月,苹果电脑同苹果达成和解,最终获得了同“苹果”相关的一切商标。(摩尔)

 

9.米高梅对抗Grokster(2005年)

音乐行业针对文件共享服务提起的诉讼曾经导致这一领域的先驱Napster被迫关闭。由于提供类似服务,Grokster也遭到了米高梅和其它多家电影和音乐公司的起诉。Grokster认为,文件共享完全可以用于合法用途,而自己无法控制用户使用这一服务的方式。Grokster还以当年的Betamax案为例,希望法官占到自己一边。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并未支持Grokster的主张,而是裁定以鼓励盗版为目的开展业务的公司要对客户的非法活动负责。Grokster被判定需要向唱片行业赔偿5000万美元,并关闭文件共享服务。这一裁决对于内容厂商而言是一个巨大胜利,对之后的互联网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8.释放斯科亚罗夫(2001年)

2001年,俄罗斯计算机科学家迪米特里·斯科亚罗夫(Dmitry Sklyarov)在拉斯维加斯被捕,当时他刚参加完著名的DefCON黑客大会,准备回国。斯科亚罗夫之所以被捕,主要因为他开发了一个软件程序,用户可以通过这一程序破解电子图书的数字限制。Adobe声称,斯科亚罗夫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但斯科亚罗夫及其支持者则认为,美国司法机构无法对其提起指控。因为他并未在美国展示电子图书破解程序,而且按照俄罗斯的法律,他并没有违法行为。最终,美国法官裁定斯科亚罗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并允许他回国。互联网也许延伸了法律的定义,但国家仍然至高无上。

 

7.微软对抗美国政府(2000年)

二十世纪出现了很多著名的反垄断官司,微软同美国政府之间的对抗绝对是其中最重要反垄断官司的之一。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厂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

1994年7月,微软同意修改与PC厂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厂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将IE浏览器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2000年4月3日,一名法官宣布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并企图垄断浏览器软件市场。5月24日,有关微软垄断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在华盛顿结束,为了阻止其垄断行为,微软公司有可能面临被分为三个公司的可能。最终,微软同美国司法部及大多数州达成和解,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但也留下了垄断的恶名。

 

6.高德弗雷诽谤案(1999年)

在英国物理学家劳伦斯·高德弗雷(Laurence Godfrey)起诉网络服务提供商Demon Internet之前,互联网上可谓是一切自由。高德弗雷指控,在Demon Internet负责维护的新闻组中出现了一篇诽谤他的文章,但Demon Internet在接到他的通知后仍然默然置之。Demon Internet对此的辩解是,该公司只负责为信息发布提供服务,而不为此负法律责任。

法官最终支持了高德弗雷的立场,宣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诽谤性的言论,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高德弗雷随后同Demon Internet达成了和解,但这一裁决所确定的互联网发布模式却延续下来。

 

5.Betamax案(1984年)

上世纪80年代初,录像机开始进入很多家庭,这让媒体行业大为光火。因为用户可以通过录像机随时录制电视节目,而不必再到商店购买。最终,美国电影行业针对Betamax卡式录像带的生产厂商索尼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达数年的法庭较量,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索尼一方。法官对判决做出了解释:该产品的制造者不存在鼓励侵权行为发生的故意,并且电影公司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对电影行业的直接影响。不过,这一裁决的影响力仅持续了15年,随着网络文件共享的出现,法律又面临了新的挑战。

 

4.苹果电脑对抗富兰克林计算机(1983年)

当富兰克林计算机公司1982年推出首款苹果兼容机——Ace 100之后,专利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苹果高管发现,弗兰克林计算机芯片所使用的只读代码与该公司的只读代码有着大量相似之处,甚至都包含苹果首席程序员的名字。事实非常明显,富兰克林计算机公司窃取了苹果的核心代码。

苹果随即将富兰克林计算机告上法庭,但在当时,只有实际的产品才拥有版权。基于这一点,富兰克林计算机辩称,只具有数字特性的计算机代码不应当获得版权。但法官最终支持了苹果的立场,将版权保护扩展至计算机代码。这一裁决对于软件行业迅速兴起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马可尼和无线电发明(1915年到1943年)

关于谁是无线电的发明人,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无可争议的是,意大利人伽利尔摩·马可尼(Guglielmo Marconi)将无线电变为了一种商业产品。19世纪末,大西洋两岸的科学家为开发和拥有无线电专利展开了一场竞赛,马可尼也是其中之一。随后不久,专利纠纷不可避免地爆发。1915年,马可尼同美国科学家尼科拉·特斯拉(Nikola Tesla)对簿公堂,并最终大获全胜。

不过,美国政府于1935年剥夺了马可尼的专利。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彻底剥夺了马可尼的专利所有权,但此时他已经去世,而他的公司已经在无线通信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2.贝尔电话对抗西部联盟(1879年)

当亚历山大·格拉汉姆-贝尔(Alexander Graham Bell)发明电话之后,他和合伙人曾经以10万美元的价格向西部联盟兜售相关专利,但遭到拒绝。由于在电报市场占据了垄断地位,西部联盟是当时世界上最重要的通信公司。两年之后,西部联盟的老板威廉·奥顿(William Orton)认识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误,因为贝尔电话已经开始带来丰厚的利润。

西部联盟随后聘请著名发明家汤玛斯·爱迪生(Thomas Edison)对现有电话进行改进,希望推出更好的产品。对于这样的结果,贝尔当然感到不满意,因此以侵权为由将西部联盟告上法庭。1879年,西部联盟同贝尔达成和解,代价是自己同意退出电话市场。在此之后,贝尔垄断了美国电话市场。

 

1.《安妮女王法令》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随着王权统治的崩溃,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专印许可证制度于17世纪末终止。在此之后,非法翻印图书的行为迅速蔓延,建立新的保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710年4月10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给予作者更多权限的法令,也就是《安妮女王法令》。

在这项法令颁布之前,图书的版权由出版商所有,而不是作者。《安妮女王法令》关于保护主体、权利期限、登记注册、缴纳样本制度、以及侵权惩罚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现代版权立法的基本模式,影响和启发了后来的版权立法,1790年美国颁布的联邦版权法便是仿照《安妮女王法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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