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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怀孕为由拒录妇女
 

为改变社会上形成的“如果妇女已经怀孕就不应该出来找工作”的错误观念,促进男女平等,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修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哺乳为理由而拒绝录用妇女。

在广州市人大代表李瑾等日前向广州市人代会提交关于尽快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议案中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哺乳为理由而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理由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女职工的收入。

修订草案中说明,目前的法律规定虽然为怀孕妇女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均属于就业后的职业保障。怀孕妇女就业权利保障一直是我国法律的空白,怀孕妇女求职更会被断然拒绝。这种做法与因妇女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其实完全一致,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这方面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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